(2017)浙0206执1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乐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乐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赵平,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1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恒山路323号。法定代表人刘跃。被执行人宁波乐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茅洋山路19号3幢1号,组织机构代码:68802764-9。法定代表人贺佩峰。被执行人赵平,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白峰镇屺峙村,组织机构代码:78043531-1。法定代表人贺佩峰。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甬仑柴商初字第003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乐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赵平、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乐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赵平、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乐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赵平、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波乐道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赵平、宁波航信码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940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