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伦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伦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3刑初292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基本 信息 被告人黄伦福,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XXXX,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新津县。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4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公诉 机关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邛检公诉刑诉[2017]250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4月12日8时许, 被告人黄伦福在邛崃市高埂镇高桥XX路X号“彩虹照相馆”门外,故意碰撞被害人刘某的自行车,分散其注意力,趁机扒走被害人刘某上衣口袋内的现金520元,后被被害人刘某和周围群众挡住,邛崃市公安局民警干到后将被告人黄伦福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人民币520元及用于为盗窃作掩饰的帆布口袋一个。被盗人民币520元已返还被害人刘某,帆布口袋一个被邛崃市公安局扣押。 被告人黄伦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指控 罪名 盗窃罪 量刑 情节 具有坦白、自愿认罪情节。 辩解 意见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 判决 理由 被告人黄伦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黄伦福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伦福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帆布口袋一个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黄伦福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黄伦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帆布口袋一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审 判 员 陈 泓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