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神传与林松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神传,林松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1210号原告:黄神传,男,199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林松生,男,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黄神传诉被告林松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神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松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神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林松生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事实与理由:林松生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4月1日向其借款10000元,口头约定每月按银行利息计算。林松生借款后其多次催讨;但林松生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借款本息。林松生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林松生向黄神传借款10000元,有黄神传提供的借款收据为凭,事实存在,林松生应予偿还。因此,黄神传要求林松生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林松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黄神传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松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美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玉玲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