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彦军与张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彦军,张庆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06号原告:马彦军,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思阳,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国,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马彦军与被告张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马彦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马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元,由原告马彦军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