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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马彦军与张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彦军,张庆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06号原告:马彦军,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思阳,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国,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马彦军与被告张庆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马彦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马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7元,由原告马彦军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