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特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烟台市盛腾粉末涂装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华禄粉末静电喷涂厂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市盛腾粉末涂装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华禄粉末静电喷涂厂,刘智禄,郑美玲,烟台市盛腾粉末涂装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华禄粉末静电喷涂厂,刘智禄,郑美玲,烟台市盛腾粉末涂装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华禄粉末静电喷涂厂,刘智禄,郑美玲,烟台市盛腾粉末涂装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华禄粉末静电喷涂厂,刘智禄,郑美玲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特32号申请人:烟台市盛腾粉末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东谭家泊村。法定代表人:谭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圣,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华禄粉末静电喷涂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宁海街道办事处寇家疃村。负责人:刘智禄,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美玲,女,汉族,1961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高家埠村钢厂院内,系烟台市牟平区华禄粉末静电喷涂厂职工。申请人:刘智禄,男,汉族,1963年4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美玲,女,汉族,1961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高家埠村钢厂院内,系刘智禄配偶。申请人:郑美玲,女,汉族,1961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申请人烟台市盛腾粉末涂装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华禄粉末静电喷涂厂、刘智禄、郑美玲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材料欠款纠纷,于2017年5月18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当事人烟台市牟平区华禄粉末静电喷涂厂、刘智禄、郑美玲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当事人烟台市盛腾粉末涂装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余款1348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当事人烟台市牟平区华禄粉末静电喷涂厂、刘智禄、郑美玲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当事人烟台市盛腾粉末涂装有限公司即可申请执行余款全额,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烟台市牟平区华禄粉末静电喷涂厂、刘智禄、郑美玲全部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烟台市盛腾粉末涂装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华禄粉末静电喷涂厂、刘智禄、郑美玲于2017年5月18日经烟台市牟平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7)烟牟诉前调字第034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玉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