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唐艳辉与李明洁、刘红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艳辉,李明洁,刘红梅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7号原告:唐艳辉,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宏,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桦川县。被告:李明洁,女,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刘红梅,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原告唐艳辉与被告李明洁、被告刘红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唐艳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艳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凤新审 判 员 孙智慧人民陪审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建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