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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唐艳辉与李明洁、刘红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艳辉,李明洁,刘红梅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7号原告:唐艳辉,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宏,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桦川县。被告:李明洁,女,199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告:刘红梅,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黑龙江省桦川县。原告唐艳辉与被告李明洁、被告刘红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唐艳辉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艳辉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凤新审 判 员  孙智慧人民陪审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樊建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