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特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峰与赵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123号申请人:赵峰,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赵峰,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赵峰、赵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峰、赵峰因其他纠纷经濉溪县百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赵峰(公民身份号码)一次性付与赵峰(公民身份号码)20000元整;二、赵峰(公民身份号码)今后一切后果与赵峰(公民身份号码)无关。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