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朝鹏、马云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朝鹏,马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朝鹏,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马云侠,女,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1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云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发现被执行人马云侠配偶肖胜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人马云侠配偶肖胜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淑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