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中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999号原告:青岛中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向雯。委托代理人董香菊、任泽锐。被告:刘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波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已经履行原告所诉物业费,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美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清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