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6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杭州汇维仕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苏州璟顺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汇维仕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璟顺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6652号原告杭州汇维仕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智泉。被告苏州璟顺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汇维仕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璟顺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汇维仕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璟顺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汇维仕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璟顺纺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杭州汇维仕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