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吴战明与XX、孙艳茹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战明,XX,孙艳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70号申请执行人:吴战明,男,汉族,1951年3月9日出生,无职业。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85年7月3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孙艳茹,女,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杭锦旗工商局职工。本院在执行吴战明申请执行XX、孙艳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XX名下除有一套贷款房之外,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孙艳茹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吴战明表示提供不出XX、孙艳茹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