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03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韶关市山友工具有限公司与陈郁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山友工具有限公司,陈郁辉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695号原告:韶关市山友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镇泰东旧厂房一座1号之一。法定代表人:何宇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华,该公司职工。被告:陈郁辉,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韶关市山友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郁辉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山友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韶关市山友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琴审 判 员  文玉婷人民陪审员  龙丹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