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4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孙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4执3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市友好区嘉航小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孙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4民初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李树文审判员 :姜延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未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