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司惩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国营与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0225司惩287号被拘留人樊某某,男,1970年2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郭国营与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樊某某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樊某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永红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光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