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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黄新民、戴吉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民,戴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执91号申请执行人黄新民,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东乡县,被执行人戴吉林,男,196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景德镇市,现于江西省第三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新民与被执行人戴吉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戴吉林所在地的银行、工商、房屋、土地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景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对未实现的债权8539.03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亚审 判 员  胡金有代理审判员  叶心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勇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