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营山天胜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秦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山天胜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秦小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4民初936号原告:营山天胜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营山县。法定代表人:陈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小川,女,生于1983年06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营山天胜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胜酒店)诉被告秦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浪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胜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陈晓东,被告秦小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胜酒店诉称:被告秦小川于2015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当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在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账户转款3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分文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天胜酒店为支持其主张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各1份,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2015年11月30日原告单位财务的借款单、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复印件各1份,以证明被告秦小川从原告的财务上借款30000元以及原告向被告转款的事实。被告秦小川辩称:原告向被告转款30000元是事实;但这不是借款,这是被告向原告提供劳动服务所收取的报酬,原告之前一直未催收;因为现在被告与原告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所以原告想以借款为由把已经支付的劳动报酬收回去。被告秦小川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原告天胜酒店通过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营山支行开立的XXXXX账户向被告秦小川在南充市商业银行XXX支行开立的XXXX账户转款30000元,银行回执单上载明转款事由为:借款。同日,原告天胜酒店会计陈亚丽制作财务“借款单”,载明:日期2015年11月30日,借款人秦小川,借款事由秦小川私人向天胜酒店借款(转秦小川商行个人卡XXXX,借款金额大写叁万元整。被告秦小川亦认可收到原告转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秦小川未向原告出具借款凭据、收款凭据。被告秦小川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天胜酒店提供劳动服务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前述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天胜酒店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告秦小川转款30000元,转款时注明转款事由为借款,被告秦小川亦承认收到30000元转款;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秦小川主张,该笔30000元的转款系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劳动报酬,但其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证明其向原告提供劳动服务的时间、地点以及服务内容、方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规定,对被告秦小川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本案被告秦小川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小川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营山天胜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秦小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