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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邵新华与范玉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新华,范玉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893号原告邵新华,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商水县。被告范玉新,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商水县。18136本院在原告邵新华与被告范玉新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许元纯负担。审判员  胡海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凯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