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炼业支行与XX真、甘肃诚真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县诚真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余新瑜、陈椿荣借款合同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炼业支行,XX真,甘肃诚真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县诚真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余新瑜,陈椿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033号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炼业支行,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负责人:李泽,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杰,女,该支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XX真,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申请人:甘肃诚真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XX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金��县诚真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塔县北海湾循环经济产业区。法定代表人:XX真,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余新瑜,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申请人陈椿荣,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炼业支行与XX真、甘肃诚真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县诚真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余新瑜、陈椿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0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炼业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XX真、甘肃诚真石材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县诚真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余新瑜、陈椿荣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晓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