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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郝存生申请执行王义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存生,王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842号申请执行人郝存生。被执行人王义军。郝存生申请执行王义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林民采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