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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芦淞区新干线电脑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株洲市芦淞区新干线电脑商行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36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定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株洲市芦淞区新干线电脑商行,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中房电脑大市场*楼厅右*号。经营者李静,女,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株洲市芦淞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新干线电脑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株洲市芦淞区新干线电脑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建爱审 判 员  邹梅元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