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宿迁市龙翔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江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龙翔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江源,孙倩,沭阳县向阳服装加工厂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626号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苏州西路207号(姑苏花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殷正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建,该公司员工。被告:宿迁市龙翔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十字205国道王涧段西侧12号标准化厂房。法定代表人:江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源,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孙倩,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涟水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沭阳县向阳服装加工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十字205国道王涧段。法定代表人:王清园。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宿迁市龙翔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江源、孙倩、沭阳县向阳服装加工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430元,减半收取16215元,由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祝红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沃律江书 记 员 孟庆丰书 记 员 蒿美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