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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晓舟与孟祥文、孟令东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舟,孟祥文,孟令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民初1959号原告张晓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5********,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中心街五委***组。被告孟祥文,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44********,男,1944年11月2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宾县平坊镇红星委*组。委托代理人孟令梅,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41980********,女,1980年10月10日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绿海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孟令东,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77********,男,1977年9月2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平坊镇红星委*组。原告张晓舟与被告孟祥文、孟令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晓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柏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舟,被告孟祥文的委托代理人孟令梅、被告孟令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晓舟诉称:2016年4月4日,孟令东在张晓舟处借款25000元,由孟祥文担保,约定月利率2分,孟令东已偿还10000元。其他欠款经索要未果,现要求:一、孟令东、孟祥文偿还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4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诉讼费由孟令东、孟祥文承担。被告孟祥文辩称:同意张晓舟诉请,张晓舟所说还款时间和金额全部属实。当时是孟令东借款,孟祥文提供担保,孟祥文在借款人处签的字。孟祥文没花钱,钱是孟令东用的。被告孟令东辩称:同意张晓舟诉请,2016年4月4日在张晓舟处借款25000元,月利率2分,欠条上直接写的31000元,把2016年4月4日至2017年4月4日6000元利息加上了,自2016年4月4日起至2017年1月共偿还张晓舟10000元,现在经济困难,没有偿还能力,同意每月偿还1000元,利息不同意给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张晓舟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张晓舟举示的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借条一份,拟证明:2016年4月4日孟令东在张晓舟处借款25000元,由孟祥文提供担保的事实。证据A2.借款协议一份,拟证明:2016年4月4日孟令东在张晓舟处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由孟祥文提供担保的事实。孟祥文、孟令东对张晓舟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A1、证据A2,均无异议。孟祥文、孟令东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张晓舟提出的证据A1、证据A2,孟祥文、孟令东无异议,作为定案的证据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孟祥文、孟令东系父子关系。2016年4月4日,孟令东在张晓舟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用期一年,2015年1月7日还款,由孟祥文提供担保,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12月24日孟令东偿还张晓舟共计10000元,现张晓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孟令东、孟祥文偿还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4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诉讼费由孟令东、孟祥文承担。本院认为:孟令东在张晓舟处借款25000元事实清楚,孟令东与张晓舟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孟令东应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孟祥文虽在欠款人处签字,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孟祥文是担保人,故孟祥文应为保证人,因未约定担保方式,故应对孟令东下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张晓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令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晓舟借款本金21000及利息(自2017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孟祥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张晓舟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3元,保全费230元,均由被告孟祥文、孟令东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柏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