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5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余保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余保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13民初5847号原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维秀。委托代理人:张明权,男,汉族,公司员工。被告:余保娟,女,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芦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保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艳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