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长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根山,赵长俊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刑初477号自诉人张根山,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人赵长俊,男,1982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自诉人张根山以被告人赵长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同日自诉人以被告人赵长俊已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对被告人赵长俊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根山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文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