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长路犯盗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长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1刑初6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长路,男,生于1974年4月26日,四川省苍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旺苍县东河镇。2012年5月17因犯盗窃罪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1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昭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6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被旺苍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辩护人胡俊,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长路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增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长路及其辩护人胡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赵长路在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某某内衣店,趁被害人胡某购物之际,使用镊子将其衣兜内的IPHONEXSPIUS玫瑰金手机盗走,后因无法解锁而将其丢弃在旺苍县东河镇环城西路一垃圾桶内,经广元市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50.4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长路已主动赔偿被害人胡月人民币5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长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长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应当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长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还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建议判处非监禁刑。被告人赵长路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赵长路的辩护人胡俊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长路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赵长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当庭认罪,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本次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考虑其身体因素建议对其判处非监禁刑。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长路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赵长路犯罪后主动到旺苍县公安局普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长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户籍证明、购买手机发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监控录像、被害人胡某、陈某、鉴定意见、现场辩认笔录、被告人赵长路的供述与辩解、旺苍县人民法院(2012)旺苍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昭化区人民法院(2016)川0811刑初第4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长路构成累犯的公诉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路前罪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加之有自首、赔偿等情节对其处以拘役刑罚更为适当,因此不属构成累犯构成要件,属于有违法犯罪前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长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当庭认罪,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本次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其判处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长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