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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2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立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宏坤,王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2刑初118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宏坤,男,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王立,男,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9月12日由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宏坤撤诉。审 判 长  徐吉华人民陪审员  张发贵人民陪审员  马俊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桂艺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