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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91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惠民县四联润海非融资性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阳信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惠民县四联润海非融资性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民县四联润海非融资性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阳信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惠民县四联润海非融资性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高德宏,苏胜英,胡秀强,邵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691行初2号原告:惠民县四联润海非融资性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阳信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何坊乡乐胡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高兆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帆,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滨,山东元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355号。法定代表人:董洪喜,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男,滨州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耿延滨,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律顾问。第三人:高德宏,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第三人:苏胜英,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系第三人高德宏之妻��第三人:胡秀强,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第三人:邵明娟,女,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原告惠民县四联润海非融资性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联担保公司)诉被告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高德宏、苏胜英、胡秀强、邵明娟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四联担保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标的,编号为房权证(滨)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屋,坐落于滨州市渤海十一路713号学苑花园,在滨州市滨城区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本案应由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且原告对与本案相同���房屋所有权证,已向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鲁1602行初12号行政裁定,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原告四联担保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民县四联润海非融资性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高德宏、苏胜英、胡秀强、邵明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民县四联润海非融资性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景春审 判 员  朱国亭人民陪审员  张荣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雪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