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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后福与杨学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后福,杨学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2822号原告:陈后福,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杨学莲,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陈后福为与被告杨学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24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杨学莲雇佣原告陈后福在工地从事劳动。2016年7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12400元,并出具欠条1份。该款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学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后福劳务报酬12400元,并赔偿给原告自2017年5月3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被告杨学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郏笑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佳梦?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