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涂云亮与呼伦贝尔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云亮,呼伦贝尔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香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667号原告:涂云亮,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鄂温克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呼伦贝尔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法定代表人:柳树林,职务:董事长。被告:王香,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涂云亮诉被告呼伦贝尔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涂云亮负担。审判员 希仁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建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