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冉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冉某,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现住三河市。被执行人张某,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护士,北京市海淀区人,现住海淀区。本院在执行冉某申请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月日作出(2017)冀1023执15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靳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颜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