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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冉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冉某,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现住三河市。被执行人张某,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护士,北京市海淀区人,现住海淀区。本院在执行冉某申请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月日作出(2017)冀1023执15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靳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颜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