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永刚与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刚,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鑫,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申尚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512号原告:谢永刚,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林州建工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冯春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张鑫,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文,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厦大道特一号凯迪大厦。法定代表人:徐尹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奇,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武汉市江汉区。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平,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申尚清,男,194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继臣,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谢永刚与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申尚清、张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谢永刚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永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732元,减半收取计1866元,由原告谢永刚负担。审 判 长 王银忠审 判 员 原国喜人民陪审员 王利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