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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2017)陕0725刑初36号公诉机关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5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6年4月24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红莉,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勉县人民检察院以勉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红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底以来,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多次组织魏某某、程某某、汤某某、郭某某四人,先后在勉县定军山镇千户崖一民房、定军山镇诸葛村一农家乐、温泉镇光明村刘某某家中,连续采用扑克牌“扎金花”的方式,每把牌每人发三张比大小,每把牌每人最低出500元的赌注,每笔赌注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方法进行赌博。由刘某某组织并驾车接送魏某某等参赌人员到上述地点进行赌博活动,赌博期间,李某某、刘某甲、刘某某现场提供资金分别借给参赌人员,每万元抽取300元作为利息实际借给9700元。参赌人员钱输光了,继续按照上述方法现场再向李某某等人借款。魏某某等四人赌博期间,李某某等以抽头形式从每把牌中抽取100元,抽头所得现金由刘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共同支配。赌博结束后,魏某某等人赢钱的,现场将所借现金归还李某某等,刘某甲则负责将参赌人员借钱及输赢情况进行记录。截止案发,李某某等累计组织赌博活动5次,抽头现金达30余万元,涉案赌资达70余万元。其中:2015年9月28日22时许至2015年9月29日7时许,刘某某、李某某组织魏某某、程某某、汤某某、郭某某到勉县定军山镇千户崖一民房内,采用“扎金花”扑克牌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约10余小时。抽水4万余元。2015年9月29日19时许至2015年9月30日14时许,刘某某、李某某再次组织魏某某、程某某、汤某某、郭某某四人在勉县定军山镇千户崖一民房内赌博19余小时。抽水7万余元。2015年10月3日23时许至2015年10月4日8时许,刘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再次组织魏某某、程某某、汤某某、郭某某四人在勉县定军山镇诸葛村“天汉小居”农家乐内赌博约9小时。抽水3.5万余元。2015年10月4日22时至23时许,刘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再次组织魏某某、程某某、汤某某、郭某某四人在勉县定军山镇诸葛村“天汉小居”农家乐内赌博约1小时。抽水3000余元。因担心郭某某被其他债主追账,使赌博无法正常进行,刘某某、李某某、刘某甲随即将赌博地点直接转移至勉县温泉镇光明村二组刘某某家中,继续组织郭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10月4日23时许至2015年10月7日7时许,刘某某、李某某、刘某甲组织魏某某、程某某、汤某某、郭某某四人在勉县温泉镇光明村刘某某家中赌博约50小时。抽水20万余元。2015年10月7日7时许赌博结束后,在刘某某家中,刘某某、李某某、刘某甲拿出记载参赌人员借钱及输赢情况的笔记本向魏某某等人现场清算赌债:魏某某累计借款302800元,程某某累计借款177000元;汤某某累计借款193500元,郭某某累计借款50000余元。魏某某、汤某某、程某某、郭某某分别现场书写了借条并交给刘某甲保管。事后,刘某某等人多次向魏某某索要借款,汤某某还款30000元,程某某还款20500元交给刘某甲。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提请依法判处。建议对其判处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辩称鉴于自己系残疾人,与妻子离婚后家有两个孩子需要自己照看,故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张红莉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五次组织赌博活动的事实无异议,但起诉书认定抽头渔利30万元的证据不足。2、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被告人李某某与参赌人员不认识,也没有积极主动召集上述四人参与赌博,只是在刘某某召集后参与服务,协助刘某某、刘某甲替换其抽水,赌博场所、赌具也都是刘某某提供的,被告人李某某只是向参赌人员提供过一次赌资。3、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5、被告人虽参与了组织赌博,但只提供了一次赌资,本案社会危害性较轻,李某某也遭受了家庭破裂的沉痛教训,另外李某某自身也有残疾。综上,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或者拘役,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至同年10月7日期间,同案人刘某某、刘某甲及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五次(其中刘某甲参与四次)组织魏某某、程某某,汤某某、郭某某四人先后在勉县定军山镇千户崖一民房内、定军山镇诸葛村“天汉小居”农家乐、温泉镇光明村刘某某家中,采取用扑克牌“扎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期间现场借给参赌人员资金,并从每万元中扣除300元作为利息,参赌人员谁输完了赌资,按照上述规则继续借钱。赌博期间,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从每把牌中抽头100元,持续抽头至赌博结束。2015年9月28日22时许至次日7时许,刘某某及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魏某某、程某某、汤某某、郭某某在勉县定军山镇千户崖一民房内进行赌博活动约10余小时;同年9月29日19时许至次日14时许,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组织魏某某、程某某、汤某某、郭某某四人在勉县定军山镇千户崖一民房内赌博19余小时;同年10月3日23时许至次日8时许,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组织魏某某、程某某、汤某某、郭某某四人在勉县定军山镇诸葛村“天汉小居”农家乐内赌博约9小时;同年10月4日22时至23时许,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组织魏某某、程某某、汤某某、郭某某四人在勉县定军山镇诸葛村“天汉小居”农家乐内赌博约1小时。同年10月4日24时许至同月7日上午,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组织魏某某、程某某、汤某某、郭某某四人在勉县温泉镇光明村刘某某家中赌博约50小时。赌博结束后,刘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向参赌人员魏某某等四人现场清算了欠款情况:魏某某累计借款302800元;程某某累计借款177000元;汤某某累计借款19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租房协议、借条、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判决书、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组织多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涉案赌资达6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但认定抽头现金30万余元、涉案赌资70余万元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辩护人张红莉关于本案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其余意见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明月代理审判员  杜 辉人民陪审员  王 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 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