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秋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凤阁,王秋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刑初128号自诉人金凤阁,女,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人王秋见,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华龙区,住范县。自诉人金凤阁以被告人王秋见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金凤阁和被告人王秋见自行和解,王秋见一次性支付金凤阁欠款60000元,金凤阁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金凤阁和被告人王秋见已和解,自诉人金凤阁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金凤阁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石宝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晓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