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孟某、田键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孟某,田键,田某,枣强县枣强镇三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4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某,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余(系孟某之公公),195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之芳(系孟某之婆婆),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枣强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键,男,1997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余(系田键之爷爷),195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之芳(系田键之奶奶),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枣强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某,女,200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枣强县。法定代理人:孟某(系田某之母),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枣强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枣强县枣强镇三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枣强镇三街村;法定代表人:刘玉民,该村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孟某、田键、田某因与被申请人枣强县枣强县镇三街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孟某、田键、田某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孟某、田键、田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某、田键、田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