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贾胜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贾胜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天拖北道交口西北侧慧谷大厦2210-2213室,组织机构代码340916461。法定代表人:徐瑞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仁山,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法务专员。被执行人:贾胜楠,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的天津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贾胜楠租赁合同纠纷(2016)津0103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61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117.9元,现予以划拨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须采取其他查控、处置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建中代理审判员 崔成元代理审判员 林松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