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8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雷小龙与广东财润投资有限公司、陈学兵、东莞市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2017民终804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学兵,雷小龙,广东财润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兵,住湖北省黄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小龙,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财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7740144K。法定代表人:彭可安。原审第三人:东莞市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4028453Y。法定代表人:陈梦华。上诉人陈学兵因与被上诉人雷小龙、原审被告广东财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润公司)、原审第三人东莞市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久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9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学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学兵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学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培娟审判员 李 民审判员 谭红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