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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8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雷小龙与广东财润投资有限公司、陈学兵、东莞市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2017民终804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学兵,雷小龙,广东财润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8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学兵,住湖北省黄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小龙,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财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97740144K。法定代表人:彭可安。原审第三人:东莞市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4028453Y。法定代表人:陈梦华。上诉人陈学兵因与被上诉人雷小龙、原审被告广东财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润公司)、原审第三人东莞市雅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久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9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学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学兵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学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培娟审判员  李 民审判员  谭红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