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林兆坤、林声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兆坤,林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24号申请执行人林兆坤,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林声香,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林兆坤诉被执行人林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123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0000元计算的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本金65000元计算的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付)。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目前,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等相关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亚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