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行终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保勤、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保勤,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行终12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保勤,女,回族,生于1965年12月25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盛保学,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9日,住邓州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杨柯,该街道办事处书记,负责全面工作。委托代理人丁长笋,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支照安,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保勤因与被上诉人邓州市花洲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赔偿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行初1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保勤以了解到应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保勤撤回本案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乐敬审 判 员 郭国旗代理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永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