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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7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与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陈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742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9号1-3、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73661547Y。负责人:梅亮,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茜,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杰,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被告:陈敏,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音桥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观音桥支行)与被告陈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行观音桥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行观音桥支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毛亚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