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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蔡军与蔡明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军,蔡明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027号原告:蔡军,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被告:蔡明勋,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军与被告蔡明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军以被告蔡明勋未居住在本辖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余燕二〇���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