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蔡军与蔡明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军,蔡明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027号原告:蔡军,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被告:蔡明勋,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军与被告蔡明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军以被告蔡明勋未居住在本辖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余燕二〇���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