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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3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谭建荣尹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谭建荣,尹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4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903849355R,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双塔路130号。负责人:马鹤,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小波,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熙,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谭建荣,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尹明英,女,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与谭建荣、尹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玉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