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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冷水江博长永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腾湘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13号申请执行人奉海燕,女,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曾艳,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曹军民,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381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曾艳、曹军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文青审判员  肖志明审判员  廖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献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