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64冯全福与王纪春、王建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全福,王纪春,王建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64号原告:冯全福,男,195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洁,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纪春,男,195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王建龙,男,198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冯全福与被告王纪春、王建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全福撤回对被告王纪春、王建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霞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维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