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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64冯全福与王纪春、王建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全福,王纪春,王建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64号原告:冯全福,男,1951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洁,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纪春,男,195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王建龙,男,198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冯全福与被告王纪春、王建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全福撤回对被告王纪春、王建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霞人民陪审员  刘进法人民陪审员  黄栋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孔维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