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1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田增林与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增林,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1民初53号原告:田增林,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望都县,农民。被告: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新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会梅,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增林与被告河北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增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淑芳审 判 员 赵学谦人民陪审员 张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