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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与杨某、张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杨某,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住所地:济源市。被执行人:杨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王某,女,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9001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某��张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济源市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位于济源市房屋。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