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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昆明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4295号原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A座18、19、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27582R。法定代表人:丁彦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德佳,男,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昆瑞路与昌源中路交叉口假日城市小区5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655328029。法定代表人:张雄,董事。原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雅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