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双鹤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洪霞、杜雁飞追偿权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4**执52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双鹤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洪霞、杜雁飞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4)乐商初字第391号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洪霞、杜雁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乐陵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