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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民终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尹刚、黄荣国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刚,黄荣国,湖北铭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1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刚,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樟树市。委托代理人罗志宏,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荣国,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王清林,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铭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联河村。法定代表人尹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勤,该公司股东,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尹刚为与被上诉人黄荣国、湖北铭盛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漏列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2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尹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詹德先审判员  刘小成审判员  骆 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