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罗通与成克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通,成克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908号原告:罗通,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成克琴,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通诉被告成克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通负担。审判员 李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