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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孔小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孔小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326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代表人:丁学聪。委托代理人:庄海宏,系公司员工。被告:孔小平,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告孔小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